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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9-20 00:00
江苏省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示范项目借款管理办法
(2017年9月修订)
省老区开发促进会、省扶贫基金会、省扶贫开发协会(以下简称省“三会”)合署后,为统一项目借款管理办法,进一步规范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示范项目借款管理,确保资金安全,确保扶贫效果,适应精准扶贫和促进革命老区建设的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借款项目的选择原则
1、省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借款(以下简称“借款”)的使用,主要在经济薄弱地区和革命老区,通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,进行项目示范,带动面上扶贫开发,推进产业化发展,帮助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。
2、借款以示范项目为载体,优先选择能适应市场需求、效益好、并能带动低收入农户参与的农业产业化项目,以及能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的其他劳动密集型项目。项目实施单位主要为农业种植业、养殖业、加工业、服务业等企业,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、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也可选择作为借款项目的实施单位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具有主动参与扶贫的意愿,并具有按约归还借款的能力和诚信意识。
3、每个项目借款一般安排10万元,如项目效益较好、且扶贫效果较好的,也可安排20万元;如个别项目确实需要,借款额也可适当增加至30万元。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年,需要继续借款的,必须先归还借款,然后再办理续借手续。项目连续借款满三年的,如扶助的低收入农户确需继续扶助,且项目经营效益较好、扶贫效果明显、能按时归还借款的,经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研究同意,可以继续申请续借,报省“三会”审定后办理。借款限于流动资金周转使用。
4、借款不收取利息。项目实施单位每借款10万元,必须扶助2名高中阶段的低收入农户学生每人2000元学费,同时应吸纳3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就业,或者带动5户以上低收入农户发展经济。农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项目每借款10万元,必须扶助2名高中阶段的低收入农户学生每人2000元学费,同时应吸收低收入农户40人以上参加就业技能培训。
二、借款项目的申报与审定
1、省“三会”参考全省各地区低收入农户建档立卡的情况,以及往年各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借款项目的扶贫效果与借款归还情况,确定各县(市、区)年度借款指标。
2、新申报项目(置换项目也属于新项目)由当地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统一安排,并负责考察评估与项目优选。项目实施单位需填写项目借款申请表(附表一),经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审核同意后报省“三会”。省“三会”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估,对审定的项目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。
3、续借项目,由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审核同意后,将借款合同送省“三会”;省“三会”审核同意后,办理借款合同的续签手续。
三、借款项目的合同签订
1、借款项目于每年11月份集中组织申报与审批。
2、借款项目确定后,由省“三会”与项目所在地的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签订《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项目借款合同(甲类)》(附表二)。省“三会”为债权人,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为债务人,合同一式二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是按约归还借款的责任人。
3、为确保借款使用安全,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必须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《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项目借款合同(乙类)》(附表三),并严格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推荐的借款担保人资信情况。借款担保人必须是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单位或在职公职人员。合同一式四份,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、项目实施单位、借款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,报省“三会”备案一份。
四、借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
1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与教育部门或学校联系,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与受助学生签订《扶贫助学协议书》(附表四),统一安排扶助高中阶段低收入农户学生的学费发放事宜。每年4月底前,应当向省“三会”报送年度扶贫助学名册汇总表(附表五)。
2、项目实施单位在借款到期时,应当向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报告实际扶贫效果及扶贫措施落实等情况,并按时全额归还项目借款,由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统一收取后归还省“三会”。项目实施单位需续借的,必须先还后借。
3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应当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要求实施项目,每个项目应当明确一位责任人,对吸收低收入农户就业(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吸收低收入农户技能培训)、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经济等落实情况进行核查,并进行指导和帮助。每年11月份,应当向省“三会”报送年度项目扶贫工作总结,并对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提出意见。
4、省“三会”对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的项目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,对项目借款的使用及成效情况进行抽查与考核,并及时总结经验,组织交流。产业扶贫部对每个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及借款管理工作进行总结,向省“三会”理事长会议报告。
五、借款项目的奖励与惩处
1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能够积极履行职责,借款项目扶贫效果明显,按时全额归还借款的,省“三会”按项目借款额的2%拨给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年度服务费。凡在规定的年度还款时间内全额归还借款的,省“三会”按项目借款额每10万元给予500元奖励。
2、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开发、老区建设、扶贫助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,经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推荐,可申报省“三会”给予表彰。
3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项目借款,未按合同约定用于扶贫开发与老区建设示范项目,或者被中间截留、未按时拨到项目实施单位的,省“三会”有权终止合同,提前收回借款。
4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不得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借款利息或其他任何费用,如出现此类情况的,省“三会”将责成有关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全额退还项目实施单位,并全额取消当年项目服务费,同时视情削减下年度项目借款额度指标。
5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逾期归还借款的,服务费予以缓拨;每超过1个月,扣减10%的服务费;逾期满6个月,服务费全部扣除;并责成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采取有效措施,尽速追回借款。
6、县(市、区)扶贫协会(老促会)借款长期不能归还的,省“三会”将追究债务人的责任,并将削减其项目借款额度指标,直至取消项目借款资格。
本办法自2017年11月份申报2018年度项目借款起实施。
(注:附件1-5,请点击首页下端的“下载中心”后,点击下载)
江苏省老区开发促进会
江苏省扶贫基金会
江苏省扶贫开发协会
2017年9月19日